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凤仪庄园一期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291584441。 法定代表人:李正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亲艺,男,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顾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艳姣 书记员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