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OYWPD89C。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锦绣乾城二期7号楼1#、2#、3#门点。
法定代表人:杨清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伟,系辽宁澄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秋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秋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秋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秋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