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正宁县人。 被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2,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