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连华,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国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山与被告张国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明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农民工工资800元,并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其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9年被告找原告到其承包的凌源市凌水湾小区的建筑工程干活,原告遂与其他五人到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尚欠原告等六人14000元的工资未给付,后原告等六人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为原告等六人出具了欠款10000元的欠据一张。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付欠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国元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张,欠据主要内容为:“欠据,2019年1月23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款系王跃等七人工资(啥时有钱啥时给),欠款人:张国元”。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及金额。上述证据真实,来源和形式符合证据属性规定,从证据关联性角度出发,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及欠付劳务费数额,能够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国元承包了凌水湾小区的建设工程,雇佣原告张明山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等六人工资共计14000元,王跃给被告免除4000元。后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为原告等六人出具了欠据,因欠王跃两份工资,所以欠据中写明欠七人的工资,欠据载明:“欠据,2019年1月23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款系王跃等七人工资(啥时有钱啥时给),欠款人:张国元”。其中欠原告800元,出具欠据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国元雇佣原告张明山从事木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张国元欠付原告张明山工资800元,应当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国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国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明山劳务费8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明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国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