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x,农民。 被执行人:胡x(小名胡二保)。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x申请执行胡x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胡x银行存款20368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胡x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78元申请执行费2988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x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耀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