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中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灿,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悦,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运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中文与被告高运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运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中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574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与理由:原告王中文在北关区柏庄镇经营一布行,以卖布为业。2020年7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布匹后,向原告出具6,574元的货款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都未偿还该笔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高运亭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中文从事布匹经营,2020年7月27日,被告高运亭从原告处购买布匹价值6,574元未付款,被告在原告记录的销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该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布匹未付款,有原告提供的销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6,57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是违约金而不是拖欠货款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运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中文货款6,574元; 二、驳回原告王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运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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