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0000184548,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欢,负责人。
被执行人:青海永录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32900698514782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金汇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白忠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永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白忠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国家开发银行与青海永录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白永录、白忠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青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青海永录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白永录、白忠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家开发银行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1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主要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6月8日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执行裁定书。
二、分别于2018年7月21日、2018年9月3日、2021年7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系统显示银行账户余额为0,不动产、证券、股权均未发现登记信息。
三、2018年9月4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曾有车辆信息,但已过户第三人。2018年10月17日查询到被执行人青海永录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一幢,启动评估工作时,因该建筑物土地权属登记不明,且属在建工程项目,权属不清,规划、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法评估该在建工程的价值。
四、2021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措施。
五、2021年7月1日,将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征求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青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