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奇武,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解林一,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一:周贵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身份证号:5225221973××××××××,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西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53N。 法定代表人:陈卫,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莫奇武与被告周贵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奇武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奇武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奇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莫奇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