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吕际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吕际勇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726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处被执行人吕际勇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8月28日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保险、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卷、工商、保险、车辆登记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700元。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吕际勇名下公积金、不动产,被执行人吕际勇名下无公积金及不动产。
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际勇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3700元,尚余963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