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执行人:潘六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汪鹏程与潘六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鹏程于2021年6月3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皖1021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 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