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华夏名门62号。
法定代表人:胡震。
被申请人:巴州盛祥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1区1丘1。
法定代表人:马富强。
被申请人:巴州天盛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守纪。
被申请人:马富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马秀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李守纪,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许正丽,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徐新利,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年新库市经证字第1537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盛祥棉业有限公司、巴州天盛棉业有限公司、马富强、马秀梅、李守纪、许正丽、徐新利价值2,142,296.96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巴州盛祥棉业有限公司、巴州天盛棉业有限公司、马富强、马秀梅、李守纪、许正丽、徐新利价值2,142,296.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免于收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吐尔逊古丽·艾沙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艾丽米努尔·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