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胡勇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5)普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勇缴纳罚金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勇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胡勇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胡勇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XX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未居住在本社区,此人现正在服刑,无此人联系方式,在本村无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勇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胡勇正在服刑,经穷尽调查手段,被执行人胡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胡勇尚未执行的罚金为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