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唐素珍。
审理经过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苏1112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杨明、唐素珍、杨红霞、吴朝广、杨宏亮、邱露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房产及土地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有关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江市丹徒新城九华山南路283号的房产【证书号:1201015945100110】以及位于镇江市丹徒新城驸马庄村的土地【证书号:镇徒国用(2011)第941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正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