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应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无业,无前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志丹县XXX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成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系志丹县吴堡小学教师,2018年5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应财、李成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应财、李成成伙同郭某某(在逃)在志丹县XX巷XX房间内,召集参赌人员鲁某某、李某某等人以100元铺底400元封顶的方式用扑克牌扎金花赌博,王应财在该场赌博中提供赌具、赌资并进行放板,李成成、郭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并在每牌扎金花中抽头100元到400元不等的锅底费,该场赌博王应财、李成成、郭某某共获利2万余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应财、李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信、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应财、李成成以获利为目的,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赌资进行放板,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案发后,被告人王应财、李成成主动到XXXX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成曾因赌博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王应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成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同慧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润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