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奴力木·玛力哈孜,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赵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李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奴力木·玛力哈孜与被告赵玉江、李海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奴力木·玛力哈孜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奴力木·玛力哈孜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奴力木·玛力哈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奴力木·玛力哈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