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诚信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倪学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如皋市。

被执行人:张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如皋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诚信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学国、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港商初字第0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本案剩余执行款项为57万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15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2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22万元。二、若按约履行完毕,则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所负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若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4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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