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一次性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