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亮,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143580。
被告:白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刚诉被告白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小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小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