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庄德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忠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叶城县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1)新312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1457.18元,执行费3222元,合计224679.18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执行费合计224679.18元,执行到位87919.82元,剩余136759.36元执行案款从2021年10月开始起算,被执行人马忠奇每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鑫盛建材有限公司1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波 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 审判员 李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