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科,男,1983年11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
被执行人:黄某飞,男,1963年6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田,女,1963年10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行)与被执行人黄某飞、黄某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734号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商行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及标的额分别如下:(2021)桂1227执170号,执行标的额本金2199882.66元、利息211795.21元(暂计利息至2020年12月30日)、案件受理费12729元、执行费26644元,共计人民币2451050.87元。
答辩情况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飞、黄某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黄某飞所有的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巴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巴国土资国用(20××)字第××号】;位于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房产证号为:桂房产权证巴字第××号、桂房巴共字第××号、土地产权证巴国土资国用(20××)字第××号;建筑面积491.84平方米;共有人(亦是本案执行人):黄某峰】的房产贰栋进行司法拍卖。经征求被执行人黄某飞意见并经申请执行人某商行同意,由其自行约定房产起拍价格供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该抵押的房产,拍卖得款用以偿还债务。2021年5月22日上午10时整,经司法网络第二次拍卖巴马镇寿乡大道某号房产,竞拍人覃某以3424000元最高价竞拍成交。2021年5月22日上午10时整,经司法网络二次拍卖巴马镇古城路某号的房产,竞拍人蓝某以1904000元最高价竞拍成交。某商行作为抵押权人,依法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院的(2021)桂1227执169、170、175号案的贷款本金共3810177.54元,利息、罚息共655830.20元,案件受理费共25186.0元,共计人民币4491193.74元,经申请执行人某商行结算,截至2021年6月10日,已支付完毕。依法从拍卖房产所得款中扣除本案的执行费266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桂1227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