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贺青松,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加依那尔阿合巴依,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加依那尔阿合巴依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加依那尔阿合巴依绵羊一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加依那尔阿合巴依名下绵羊一只,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