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沁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晋中中法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20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4年9月19日止;2018年5月23日被本院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经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梅、检察官助理陈锦霞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李国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盗窃数额巨大,有两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而狱内月平均消费接近300元,无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故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从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7月、2019年1月、6月、12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569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李某某原犯数罪、又系累犯,均属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的情形,且该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所得均未予缴回,根据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以及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狱内消费情况等,本院对检察机关的从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3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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