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勤,女,****年**月**日出生,羌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张英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勤与被告张英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勤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勤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张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