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执行人:吴明才,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张彩霞与吴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