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窦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晟,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瑄,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窦德兵与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窦德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窦德兵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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