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贾志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猛诉被告方忠、贾志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刘猛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忠、贾志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刘猛撤回对被告方忠、贾志红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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