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市府东街北侧(赢湖花园小区7-8号)。
法定代表人:乔维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泽,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润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市人,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润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罗晓泽、被告刘润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润泉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5.6万元(至起诉之日,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按2%计算从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26日共28个月,计5.6万元,实际利息至还款之日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26日,原告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刘润泉签订《鑫信诚小额公司贷款合同》,随即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10万元,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刘润泉贷款用途为购房,贷款月利率2.5%,贷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贷款方式为担保。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9日按合同约定向刘润泉实际发放贷款1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刘润泉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因借款人刘润泉利息结至2016年8月9日,本金未还,至起诉之日被告再无结付本息,且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润泉偿还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9年11月31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0年11月31日前给付8万元;如被告刘润泉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则需支付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产生的借款利息。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已预交171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刘润泉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