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崖城弘源芒果包装材料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5MA5T4MGL8T,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保路474号。
经营者:周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10304691,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乾隆村乾隆三小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山,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850816301X,户籍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组*号。
审理经过上诉人三亚崖城弘源芒果包装材料店(以下简称弘源材料店)因与被上诉人杨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弘源材料店一审提交的证据“周氏芒果包装材料店”的单据上没有杨兴才的签名,但昵称为“四川阳哥”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周永伟的催款信息,该数额与弘源材料店主张的货款相一致,且“四川阳哥”未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微信昵称“四川阳哥”是否为杨兴才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弘源材料店的诉讼请求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亚崖城弘源批发芒果包装材料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5.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审判长 梁 朝
审判员 范启鹏
审判员 李新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吴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