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陆河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陆河县。

审理经过

陈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已发法律效力,判决杨某一次性支付陈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9697.2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粤1523执34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杨某未申报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属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5日,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某所属村委证实其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6)粤1523执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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