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喻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喻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号X-X-X房屋归喻某所有,被告陈某协助原告喻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7月7日协议离婚,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号X-X-X房屋(房权证107字第031XXX号,碚国用2003字第03XXX号)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房屋过户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喻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7月7日协议离婚,其中约定共同财产:原告喻某分得位于北碚区XX路XX号X-X-X房屋(房权证107字第031XXX号,碚国用2003字第03XXX号,权利人陈某、喻某)。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房屋过户未果,故诉至本院。 综上所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自愿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喻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喻某分得位于北碚区XX路XX号X-X-X房屋(房权证107字第031XXX号,碚国用2003字第03XXX号,权利人陈某、喻某),喻某现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位于北碚区XX路XX号X-X-X房屋(房权证107字第031XXX号,碚国用2003字第03XXX号,权利人陈某、喻某)归喻某所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喻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建正 人民陪审员  杨显伦 人民陪审员  胡远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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