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俊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朱红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俊美与被告辛海英、朱红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郭俊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俊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俊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俊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