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于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孟祥忠,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陈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肖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熊官屯乡熊官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陈德军、肖林、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辽铁检民监[2021]21120000050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刘 奇 审 判 员 周 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歌 书 记 员 宋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