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钊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北京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宁,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MA01A25938。
被告:彭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钊玉与被告北京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钊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魏钊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