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健申请代管唐立朝财产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殊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健诉称:要求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负责代管唐立朝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46)的账户内的一切有关金融业务。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讷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关于申请人其父唐立朝失踪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2017)黑0281民特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唐立朝失踪。但因唐立朝在讷河市建设银行账户内有一笔大集体改制财产,现已存入该帐户内无法领取,申请人作为其唐立朝的唯一子女,并且其母亲已与其父亲早已离婚,此款只能由申请人代管,故向法院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父亲唐立朝已经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申请人作为唐立朝唯一的子女,有权代管上述银行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定唐健为失踪人唐立朝在讷河市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46)的代管人。(包括改密、卡激活、存取、挂失等业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宏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