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李寿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李文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诉被告李寿军、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被告李文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寿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国诉称:2019年8月24日被告李寿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100元,并约定利息为3分,并由被告李文全提供担保,约定于2019年9月30日还款,还款时间届至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李寿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100元,并支付利息6491元,合计34591元;二、担保人李文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文全辩称:钱是李寿军借的,所以我不知道具体情况,我在场的时候借的钱是2万元,利息是月息3分。

被告李寿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寿军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于到期未还,后经双方协商,按照月利率3分即年利率36%计算得利息8100元,后李寿军于2019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国人民币28100元整,双方约定为3分利息,并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李寿军,担保人:李文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李国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事实清楚,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经庭审查明,原告实际提供的借款为20000元,故本案借款本金为2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0日,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原告主张利息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1年3月1年期LPR为3.85%,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18年1月10日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止,共计960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李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借款本息合计29603元。

被告李文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李寿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