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益阳市腾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梓山路与桃花仑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刘明志。
被告:贵州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五洲国际商贸城A2栋505、506、507、5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邓天德。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智强诉被告益阳市腾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登记立案。原告杨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智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