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清祥,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头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福胜,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清祥与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清祥生活费48,650.00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吉0503执3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5月11日、5月12日、8月17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吉0503执3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吉0503执399号限制消费令。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续的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不因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清祥失去债权,本案将由执行系统另行单独管理。如申请执行人吕清祥发现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随时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吕清祥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2021)吉0503执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吕清祥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