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周庄镇辛庄四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0AX2R2T。 法定代表人:李廷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56039.5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查明情况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勇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宝丰县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景奇 执行员  田 昕 执行员  尹亚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志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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