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 法定代表人彭北泉,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永森,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许泽南 被执行人郑宇 被执行人许兆强 被执行人黄琼芝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许泽南、郑宇、许兆强、黄琼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受理费5534元、执行费9823元。本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兆强、黄琼芝夫妻有位于平南县丹竹镇平武街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01)字第15000XXXX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许兆强,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许兆强,房屋层数四层,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用于许泽南、郑宇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担保贷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上述被执行人许兆强、黄琼芝所有的上述房地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许兆强、黄琼芝所有的位于平南县丹竹镇平武街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01)字第15000XXXX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许兆强,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许兆强,房屋层数四层,建筑面积480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桂强 审判员 陈祖广 审判员 陈伟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