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炼,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四川粒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闫桂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4-1,2-402-A421室。
法定代表人:徐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俊,男,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炼因与被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7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炼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炼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段炼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