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杨平金店。 经营者:杨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潼关县杨平金店(以下简称杨平金店)因与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知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杨平金店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知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本案之前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被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诉讼,上诉人属于合法授权店,被上诉人不应单独起诉上诉人,本案被上诉人恶意重复起诉,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条之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周六福公司答辩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渭南市辖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从一审原告周六福公司诉请的内容来看,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辖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能否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因本案的一审被告与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武汉市辖区,上诉人杨平金店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某一案件存在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故上诉人主张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