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19108012K。

法定代表人:郭玉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子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按照月息2分支付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9月21日、9月30日被告在购买大型半挂车辆时,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将案涉款项3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利息1.5分)、6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逾期利息2分)、50000元交付于王子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子墨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的有限公司。被告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货物运输活动。201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王子墨借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此款应在2019年5月15日归还,逾期不还者加收利息(一分五利息)等内容;同年9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王子墨借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此款应在2020年4月1日归还,逾期不还者加收利息(贰分利息),并注明每月月底前还壹万,六个月还清等内容;期间,被告向案外人陈小蕾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陈小蕾现金伍万元整,三个月内还清等内容。

另查明,被告向案外人陈小蕾出具的欠条,实际出借人是本案原告,案外人陈小蕾系原告员工,其同意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双方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子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王子墨三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和挂靠协议为证,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率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予保护。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欠款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子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借款按月息1.5分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60000元借款按月息2分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50000元借款不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王子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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