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绍兴恒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亭山工业园区一期(地号11-1-0-596)。
法定代表人:韩信法。
被告:张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蒋子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恒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蒋子法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绍兴恒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恒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娄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