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板仓エ业集中区龙乡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毅,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兴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注册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缉虎营37号。 法定代表人:武平,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本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由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遐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