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承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光,系彰武县哈尔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李忠波父亲)****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单承荣与李忠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单承荣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承荣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承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承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