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恒能源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XX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西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伟,系该公司业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子长县天任煤矿
住所地子长市余家坪镇余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赵红营,系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恒能源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子长县天任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54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6元,执行费1482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子长县天任煤矿处于停业状态,需等待开业后予以偿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志刚
审判员 张宏明
审判员 常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