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被告:王建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丽与被告王建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丽丽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丽丽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