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红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席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侯红明与被告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红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侯红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326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年息4.3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三日归还。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席亮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7月16日偿还原告6000元,剩余4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三天,要求被告自2020年10月6日起按年息4.35%支付利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还款时间。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最近一次的催要时间为2021年5月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已偿还6000元,有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应自2021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席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侯红明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元,由被告席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