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1栋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方。 被执行人韦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贾秀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秀琼、韦毫物业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秀琼、韦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秀琼、韦毫支付物业费、滞纳金共计485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秀琼、韦毫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01)桂0225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余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