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东县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林乡鸡林村阿里郎家园一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贤锡,职务:经理
被告:粱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王薇,女,30岁,汉族,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鸡东县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明俊、王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东县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东县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王薇的起诉。